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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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張富騰
法定代理人 張涴華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9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