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王瑞鎰 被告 武玉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法官柯欣妮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韋智堯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