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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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告 賴延芳
被告 伍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800元(遷讓房屋部分510,800元,給付租金部分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