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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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蕭富仁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