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維尼斯藍芽眼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溪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開發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23,725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82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