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2號、第1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5日執行羈押,復經裁定自96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通緝,迄未歸案撤緝,今已由該法院派警前來迎提接押,本院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