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本件車禍肇事因素除被告於右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有疏未注意讓屬直行車之告訴人甲○○所騎用上開機車先行外,告訴人甲○○亦同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車,始致本件車禍肇事,告訴人甲○○上開受傷之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