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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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八十九年度訴第一六五二號)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