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四號
原告乙○○
(原名 蔣昭賢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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