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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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男47歲
庚○○男53歲戊○○男50辛○○男55歲壬○○男42歲MARDISAL
男34歲甲○○○○○EF
男45歲乙○○○○印尼丙○○○○○印尼丁○○HENDR
男30歲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4858號)及移送併案(94年度偵字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輸入私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ILDSEVENLIGHT牌私菸玖萬參仟零陸拾包、MILDSEVEN牌私菸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包、SEVENstars牌私菸壹萬包、黑色大衛杜夫(DAVIDOFFCLASS)牌私菸貳萬伍仟包、紅色大衛杜夫(DAVIDOFFSUPREME)牌私菸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包、白色大衛杜夫(DAVIDOFFLIGHT)牌私菸拾萬陸仟伍佰包、新樂園牌私菸伍仟伍佰包、 黃長壽 牌私菸貳萬玖仟伍佰包、 白長壽 牌私菸伍萬伍仟包、KINGEDWARD牌雪茄參仟柒佰伍拾包均沒收。
庚○○、戊○○、辛○○、壬○○、MARDISALEH、甲○○○○○EFWNDI、乙○○○○、丙○○○○○、丁○○HENDROMARTONO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ILDSEVENLIGHT牌私菸玖萬參仟零陸拾包、MILDSEVEN牌私菸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包、SEVENstars牌私菸壹萬包、黑色大衛杜夫(DAVIDOFFCLASS)牌私菸貳萬伍仟包、紅色大衛杜夫(DAVIDOFFSUPREME)牌私菸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包、白色大衛杜夫(DAVIDOFFLIGHT)牌私菸拾萬陸仟伍佰包、新樂園牌私菸伍仟伍佰包、黃長壽牌私菸貳萬玖仟伍佰包、白長壽牌私菸伍萬伍仟包、KINGEDWARD牌雪茄參仟柒佰伍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事實欄增加「己○○前於92年間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2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犯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被告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查被告己○○於92年間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處簡上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2年12月16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所輸入之私菸數量甚巨及被告己○○居於本案犯罪基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MILDSEVENLIGHT牌私菸93060包、MILDSEVEN牌私菸169830包、SEVENstars牌私菸10000包、黑色大衛杜夫(DAVIDOFFCLASS)牌私菸25000包、紅色大衛杜夫(DAVIDOFFSUPREME)牌私菸64920包、白色大衛杜夫(DAVIDOFFLIGHT)牌私菸106500包、新樂園牌私菸5500包、黃長壽牌私菸29500包、白長壽牌私菸55000包、KINGEDWARD牌雪茄3750包,主管機關高雄關稅局尚未沒入,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