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六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處拘役四十日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