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陳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7,332元【(273.36+22.80+36.67+278.50+30.50+34.50+39.56+15.34+4.60+138.91+1509.40+66.86+266.79+31.50+81.82=28
31.11)㎡×1,200元/㎡=3,397,3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6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計溢收13,860元(48,520-34,660=13,860), 爰依 聲請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