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09號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枝清 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就財產權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97,33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9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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