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抗告人 李坤樹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2年8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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