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學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且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不得具有營利性質。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下稱炫寬愛心教養學園)為因應業務需要,先於92年5月6日經第2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1款為「六歲以上中重度、極重度智障、多障、自閉症、肢(癱瘓)障者養護、復健及訓練服務」,又於93年8月27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第5條第4款為「為提昇收容園民生活及職業技能,辦理資源回收處理,有機肥料製造及買賣,生態農場經營」,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炫寬愛心教養學園捐助章程一份、92年5月6日第2屆第4次董事會及93年8月27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各一份及捐助章程修訂一覽表一份為證。惟查,觀諸炫寬愛心教養學園第2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內容,該會僅決議降低安置年齡至六歲,並未明確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及具體修正內容,尚難認此即為修改章程之決議,而與該學園捐助章程第20條所定之修改章程程序不合。再查,炫寬愛心教養家園第2屆第7次董事會議所決議將捐助章程增加第5條第4項之提案,其增加之目的事業種類,乃以營利為目的考量,且其內容並未進一步就營收利益之用途明確規範,顯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性質有違。綜上,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