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三代(即小 瑪莉 變異體)」壹台(含IC板壹片)、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0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5日確定,98年3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虎豹王3代(即小瑪莉變異體)」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台幣(下同)8320元(詳96年保管字第731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0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97年3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98年3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159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虎豹王3代(即小瑪莉變異體)」1台(含IC板1片)、賭資8320元(詳96年保管字第731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此經被告甲○○供明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