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均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經向臺中縣龍井鄉戶政事務所查證結果,被告姓名應為「乙○○」,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將被告姓名裁定更正為「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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