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處分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趙崇彬附表: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441之59│建│71.00│全部││├───┼────┴───┴───┴──────┴─┴─────┴─────┤││備考│甲○○(分割自:441)│└─┴───┴─────────────────────────────────┘┌─┬──┬───────┬───┬─────────────────┬────┐│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120│南投縣南投市茄│鋼筋混│一層:30.08││全部││││苳腳段441之59│凝土造│二層:42.44││││││地號│、住家│三樓:42.44││││││--------------│用、四│四層:22.62││││││南投縣南投市文│層│合計:137.58││││││化南路81巷27號││││││├──┼───────┴───┴───────────┴─────┴────┤││備考│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