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宗培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