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雷巧雲
胡少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被上訴人 呂紆臻
(出境,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呂紆臻公示送達。
理由按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呂紆臻自民國97年6月22日出境後,未再回臺,其在臺戶籍並經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逕行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有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1、35頁),且迄今查無其國外住居所,已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其送達。上訴人因而聲請對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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