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煜恩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
435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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