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3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2088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守益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854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2088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緩刑貳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另合意被告應於民國101年6月30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新臺幣(下同)7萬元,待被告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被告亦已於101年6月25日依上開協商條件繳納7萬元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