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田茂辰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0樓被告 林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