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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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籃莉庭被告 楊孟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郭玄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