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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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貴玉 (即 李弘仁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
9,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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