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睿本件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宏睿於民國107年8月9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負責主持、操控、指揮之詐騙集團,渠與集團内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為詐欺行為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被告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持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騙而存匯之款項後,獲取報酬,並將所提領款項依指示交付予集團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 曾郁雯 行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内,再由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所交付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款項,再上繳提領款項,並朋分報酬。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公訴人所指被告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欺被害人並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27號判決論罪科刑,並於109年9月1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經核該案判決書附表編號10部分即係針對本件附表一編號1之被害人所犯,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帳號均相同,可見本案與前案均係被告在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同一人頭帳戶後,自同一人頭帳戶內陸續提領同一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行為,僅係分次、異地提領,惟被告參與提款部分,與其前案中參與提領被害人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足認本案與前案確屬實質上之一罪關係,而為前案起訴及判決效力所及。公訴意旨以被告提領款項時間、地點不同而認本案與前案為不同之行為,容有未恰。綜上,本案被告上開被訴參與詐欺被害人部分,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是本院就被告本案被訴之同一案件,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號金額(新臺幣/元)1被害人曾郁雯107年8月9日22時24分許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網購網站「讀冊生活」人員,撥打電話予曾郁雯,佯以曾郁雯購買商品之因購物網站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重複訂單產生,將扣款19次,須依指示前往操作提款機取消扣款,致曾郁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匯款至右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7元107年8月9日22時43分許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5元2告訴人 陳玟 均107年8月10日0時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網購網站「BONBONS原創設計精緻女鞋」人員,撥打電話予 陳玟均 ,佯以陳玟均購買商品之因購物網站人員作業疏失,導致重複訂單有8筆之多,須依指示前往操作提款機,以便進行退款事宜,致陳玟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前往匯款至右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982元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提領人提領地點提領時間提領帳號提領金額(新臺幣/元)1陳宏睿高雄市○○區○○村○○○路000號(萊爾富大寮潮龍店)107年8月9日23:33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2陳宏睿高雄市○○區○○村○○○路000號(萊爾富大寮潮龍店)107年8月9日23:35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元3陳宏睿屏東縣○○市○○路00號(合庫銀行屏東分行)107年8月10日00:16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4陳宏睿屏東縣○○市○○路00號(合庫銀行屏東分行)107年8月10日00:17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5陳宏睿屏東縣○○市○○路00號(合庫銀行屏東分行)107年8月10日00:18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6陳宏睿屏東縣○○市○○路00號(合庫銀行屏東分行)107年8月10日00:19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