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羅碧華 輔佐人 賴維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55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25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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