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調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股份有限公司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4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簽訂之系統安裝合約書之約定,請
求相對人給付貨款,而該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5條已約定,雙
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
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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