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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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