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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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搶奪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5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