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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