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2號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榮民總醫院、丙○○、乙○○、丁○○、己○○、戊○○、 林勝皓 、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被告等人為何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