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678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劉邦繡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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