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95年5月29日更改為Z000000000號,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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