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00元(
100,000元+64,300=164,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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