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39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99年度易字第539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宣告刑記載為「有期徒刑肆月」,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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