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相對人 黃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9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貨款、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之債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所生之債權。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2年5月13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⒈取得執行名義費用。⒉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⒋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進來。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票面金額5,000,000元之本票乙紙,並約定相對人自契約成立後應按月清償300,000元,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0年9月2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之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各1件為證,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1年2月14日具狀陳報:其並無積欠聲請人5,000,
000元,僅提供擔保,且並未取得借款等語。然聲請拍賣抵押物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相對人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應由相對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土庫││40-163│建│74│全部│├─┼───┼────┼───┼───┼──────┼─┼─────┼──────┤│1│臺中│西區│土庫││40-173│建│1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西區土庫│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0.59││││││段40-163、40-1││二層:60.80││││││73地號土地││三層:60.80││全部│││1145├───────┤│騎樓:14.35││││││臺中市西區華美││合計:176.54││││││街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