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字第四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八十八年度全字第四十六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此為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十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八號、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九號民事判決及裁定等件為證。
三、經查核屬實,聲請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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