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7號原告 謝維絨

謝明達

被告 黃子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3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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