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泳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泳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