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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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英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緯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慶村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215元,另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之每年2月及5月,各另提出5萬元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191,48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0.02%,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司執消債更44號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11名債權人中,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名債權人明示同意,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名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6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則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
有固定收入,其每月薪資扣除退撫基金、公保費及健保費後為59,396元,有其薪資明細在卷可稽,爰以59,396元列計其每月所得。
㈡債務人 陳報 尚須與其4名兄弟共同扶養其父楊○清(00年生
)及母王○麗(00年生),查楊○清及王○麗名下雖有不動產,然101年度均查無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楊○清及王○麗每月各領有老農年金7,000元,則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為1,54
8元〈計算式:(00000-0000)×2÷5=1548,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
㈢債務人與其配偶王○貞育有未成年子女楊○宜(00年生)、
楊○涵(00年生)及楊○綾(00年生),本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惟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因在家照顧3名未成年子女而無工作,且債務人配偶100年、101年均查無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主張其需單獨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尚屬合理。
㈣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在台南市工作,承租台南市○區○
○○○○街○○號3樓房屋,與其配偶及3名子女共同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1萬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未逾台南市租屋行情,核屬必要。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扶養父母之費用及租金後,僅餘39,63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39633),供作債務人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及扶養其3名未成年子女之用,平均每人僅9,908元(計算式:39633÷4=9908),已低於103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又債務人每年另領有考績獎金68,670元及年終獎金83,057元,有其考績獎金發放通知單及年終獎金單據在卷可憑,惟考績獎金部分,以每年考績為標準,具有不確定性,考量履行之確定性,故以較低之考績結果認列為其所得,則此部分之金額為34,335元(計算式:68670÷2=34335),另年終獎金部分,則考量節慶之需而酌量保留3分之1供債務人自由使用,而認列其此部分所得為55,371元(計算式:83057×2/3=55371),共計89,706元(計算式:34
335+55371=89706),而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年2月及5月各再提出5萬元清償債務,共計10萬元,已高於上開金額,亦足認其已盡清償之最大誠意,則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8,215元,另於每年2月及5月各增提5萬元││清償。││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0.02%││5.債務總金額:2,977,447元。││6.清償總金額:1,191,48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清償額│每年2月│清償額│6年清償總││號│││72期每││及5月各││額│││││期金額││另提5萬│││││││││元清償│││├─┼──────┼─────┼───┼────┼────┼────┼─────┤│⒈│玉山商業銀行│158,310│437│31,464│2,658│31,896│63,360│││股份有限公司│││││││├─┼──────┼─────┼───┼────┼────┼────┼─────┤│⒉│中國信託商業│295,045│814│58,608│4,955│59,460│118,0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⒊│第一金融資產│149,815│413│29,736│2,516│30,192│59,92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⒋│萬榮行銷股份│243,671│672│48,384│4,092│49,104│97,488│││有限公司│││││││├─┼──────┼─────┼───┼────┼────┼────┼─────┤│⒌│板信商業銀行│117,608│325│23,400│1,975│23,700│47,100│││股份有限公司│││││││├─┼──────┼─────┼───┼────┼────┼────┼─────┤│⒍│臺灣新光商業│284,439│785│56,520│4,776│57,312│113,83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⒎│台新國際商業│313,669│865│62,280│5,268│63,216│125,49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⒏│臺灣銀行股份│378,320│1,044│75,168│6,353│76,236│151,404│││有限公司│││││││├─┼──────┼─────┼───┼────┼────┼────┼─────┤│⒐│立新資產管理│716,168│1,976│142,272│12,026│144,312│286,584│││股份有限公司│││││││├─┼──────┼─────┼───┼────┼────┼────┼─────┤│⒑│台灣產物保險│37,496│103│7,416│630│7,560│14,976│││股份有限公司│││││││├─┼──────┼─────┼───┼────┼────┼────┼─────┤│⒒│台新資產管理│282,906│781│56,232│4,751│57,012│113,244│││股份有限公司│││││││├─┼──────┼─────┼───┼────┼────┼────┼─────┤│總││2,977,447│8,215│591,480│50,000│600,000│1,191,48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