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福清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上午9時25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