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晴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邱子晴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雖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附表:
受刑人邱子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206號│速偵字第4323號│偵字第2694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132│101年度交易字第210│102年度交易字第288││事實審││0號│9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7日│101年11月14日│102年4月2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132│101年度交易字第210│102年度交易字第288││判決││0號│9號│號││├────┼─────────┼─────────┼─────────┤││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4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901號│執字第2419號│執字第5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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