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