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吳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曼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