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院認被告除起訴書所指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外,另可能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嫌,認有告知此部分法條、犯罪事實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辯護之機會,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