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蔣宗宸 代理人 張睿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蔣宗宸在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後,將手機送修,經修復後調出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3日之案發前,與證人 陳禹叡 UT網際空間聊天室(下稱UT聊天室)對話紀錄擷圖之新證據(下稱A證據,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理由如下:
㈠自A證據可知證人陳禹叡與聲請人有金錢上糾紛,證人稱其於
交易毒品完成後,即有現金可清償予聲請人,聲請人雖同意證人前來住處,但一再告誡證人不得在聲請人住處販賣毒品。且證人下樓與友人交易時,聲請人亦發訊息予證人之友人(即「 世宗陳 」)是否有要購買壯陽藥,足見聲請人主張其予證人間均係討論壯陽藥之買賣,並非無由,聲請人於案發時並無販賣毒品之意。
㈡在證人一再失信且尚有欠款未清償之情況下,聲請人要求證
人將有價物品暫留置於聲請人家裡,待證人清償債務再取回,而當時證人身上只有毒品可留置,故證人將毒品置於聲請人家中,嗣證人向聲請人表示「拿到錢了」,聲請人即告以「上來拿」,是要證人交付欠款並將暫押毒品取回,此為一般人避免對方逃債之做法,並未不符常理。
㈢從而,A證據得以證明證人陳禹叡之證述與事實不符,其證述
顯係為掩飾販賣毒品及攀引聲請人以求減刑規定所為之虛偽陳述,並致聲請人遭判處罪刑確定,造成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請求准予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程序等語。
二、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而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另設之特別救濟管道,重在糾正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錯誤,惟確定判決因生既判力進而有執行力,自當有嚴格條件限制。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駁回再審聲請之理由:㈠聲請人主張A證據係因送修手機始取得,並提出維修單為證。
然查,聲請人曾於原確定判決之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於111年2月9日提出刑事答辯狀所附之證物四、五,同為聲請人與證人陳禹叡於案發當日在UT聊天室之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123至131頁,與A證據所示對話時間不同),是其所稱A證據係在原確定判決後,將手機送修後始取得,固難認屬實,惟因A證據所示之對話時間,與原確定判決卷內之證物四、五所示時間不同,確屬未經法院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應認符合再審聲請之新規性要件,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經原確定判決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罪證明確,而經判決確定,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原確定判決認定證人陳禹叡使用通訊軟體Grindr暱稱「Hi現可幫」之帳號,經員警喬裝為買家與陳禹叡聯繫,並於110年3月13日16時17分至20時3分許間,向陳禹叡洽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對話過程中,陳禹叡均稱毒品需另自其「朋友」取得等語;陳禹叡於同日21時57分許,在聲請人之住處樓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因員警無買受真意而未遂其行,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且陳禹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亦經另案起訴及判決確定等事實,業經原確定判決依據卷內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而綜合歸納、分析予以判斷後,於理由內詳為說明認定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而認定聲請人確有本案之犯行,且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一一詳為說明,所為論斷說明,核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且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甚明。
㈢而依A證據即附表所示編號1至17之對話內容,證人陳禹叡於
案發前傳送訊息給聲請人,表示聲請人有將其封鎖,並向聲請人表示與朋友約好晚上進行交易,欲前往其住處等朋友,聲請人予以同意並稱「但不能賣東西喔」等語,然陳禹叡未予回應而逕詢問「你家是在幾樓?」,聲請人告知樓層後,陳禹叡順口表示其有 犀利士 可以賣等語(見附表編號1至17),不久,兩人隨即改以LINE繼續聯繫,且就交易之具體內容更進一步確認(見警卷第87至93頁,即附表編號18以下所示)。
㈣是依A證據所示對話內容,兩人間有金錢糾紛,固然屬實,然
證人陳禹叡於案發前,表明欲前往聲請人住處等朋友進行交易(見附表編號7至13;即嗣後與喬裝員警進行之交易)時,聲請人猶稱「好,讓你來我家等,但不能賣東西喔」(附表編號14),其明知陳禹叡係為交易毒品而前往,仍予以同意,並無如聲請意旨所指有「一再告誡」不得在聲請人住處販賣毒品之情。再者,聲請人似因解除對陳禹叡之封鎖,兩人改以LINE聯繫(附表編號18以下),直接就其後毒品交易之數額、數量及交易時間等節進行確認,兩人均不再避談交易細節,聲請人交談之態度,與A證據所示之隱諱交談方式迥異,已令人生疑;若聲請人並無與陳禹叡交易毒品之違法情事,先前又因故已封鎖陳禹叡,其大可與陳禹叡繼續在UT網際空間聊天室即可,實無開啟封鎖而更換聊天方式之必要;且兩人在UT聊天室縱然係以密語方式交談,然該聊天室究屬公共空間,毒品交易又係違法而敏感之訊息,聲請人因而改以LINE聊天室進行後續交易毒品細節之確認,至為合理。
從而,聲請人為販賣本案之毒品,在陳禹叡表明欲前往交易時,虛情假意稱「不能賣東西喔」,卻即刻解除對陳禹叡之封鎖,改以較為隱密之LINE訊息續談交易細節,至堪認定。
是聲請人所舉A證據之對話內容,尚難以動搖隱密性較高之LINE對話訊息之真實性,而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綜合卷內事證所認定之事實。
㈤至聲請人另稱:陳禹叡先將毒品置於聲請人家中,嗣陳禹叡
表示「拿到錢了」,聲請人即告以「上來拿」,是要證人交付欠款並將暫押毒品取回等語。然而,若陳禹叡手中已有毒品,且即將與第三人交易並可取得現金,其大可直接與買方交易即可,實無需將買家約在聲請人住處樓下,然後先把毒品拿至聲請人住處留置,等拿到錢再去贖回毒品,顯屬多此一舉,堪認此部分聲請意旨,違反事理常情,亦無從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㈥又證人陳禹叡固於A證據之末提及「順便問你朋友有沒有買過
犀利士,現這邊有,效果比 威爾 剛好」(見附表編號17),顯見陳禹叡係在取得聲請人同意其前往聲請人住處進行交易之事後,順帶一提其有犀利士貨源之事,並非該次兩人對話之內容或目的,僅係「順便」提及;聲請人固然嗣以SKYPE另與陳禹叡之友人「世宗陳」聯繫(見附表編號53以下),然自該等對話內容以觀,聲請人並無詢問其是否要買犀利士,而係向「世宗陳」抱怨陳禹叡與其有金錢糾紛,及陳禹叡強行拿走抵押毒品等語,而甚為刻意。且聲請人向「世宗陳」提及陳禹叡係以LINE向其表示要「向聲請人買」壯陽藥、不敢打出犀利士等字句(編號92)、有要求留下「執煙」做抵押(見附表編號124)等節,與A證據、上開聲請人與陳禹叡之LINE聊天內容所顯現之對話過程,顯然不同;則聲請人一面與陳禹叡進行毒品交易,同時又與「世宗陳」為相異之對話,疑有刻意製造不實資訊或對話紀錄之動機,實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且此部分之證據亦經原確定判決評價及論述甚明(見原確定判決第7至8頁之㈦所示),足徵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業經原確定判決調查審認,自亦無從影響聲請人有罪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
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難認符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確定性、顯著性或明確性要件。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戴育婷附表(以下傳送者「蔣」即聲請人;「陳」為證人陳禹叡;「世」為聲請人友人「世宗陳」)編號時間證人陳禹叡與聲請人之UT網際空間聊天室(即A證據)證人陳禹叡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見警卷第85至93頁)聲請人與「世宗陳」之SKYPE對話(見第一審訴字卷第222頁以下)說明116:12陳我有賴你,你把我封鎖了~216:13蔣今天已經3月13日我還沒付租金,你何時能還我2000元316:13陳我等一下要找人調東西<需要用到錢~暫無法還你416:14蔣那怎辦516:14陳等一下我拿到東西用2000的量抵2000元好嗎?616:15蔣我不要東西我要現金付租金716:17陳我約我朋友晚上交易,我先去你家等本案喬裝員警開始與證人洽談毒品交易(見原確定判決第3頁第10至12行)816:17蔣不要,為何要到我家等916:19陳你不是要我還你錢~我要等我朋友晚上下班才有~1016:20蔣到我家等他下班1116:22陳我順便會帶東西請你呼1216:22蔣不用請我,把錢還我就好1316:24陳在你家等是不要讓人等太久1416:24蔣好,讓你來我家等,但不能賣東西喔1516:31陳你家是在幾樓?1616:31蔣11樓,你忘了喔1716:49陳順便問你朋友有沒有買過犀利士,現這邊有,效果比威爾剛好證人陳禹叡順口提及其有犀利士可販售1817:00蔣嗨嗨聲請人疑似已解除line封鎖,兩人改以line繼續對話1917:00陳吼2017:00蔣怎么?2117:01陳上次要找你都沒反應2217:01蔣有嗎2317:01陳有啊2417:02蔣這次是要2517:03陳本來想跟你解釋道歉的還有我上次那個朋友想跟你拿2617:04蔣先要拿?2717:05陳我跟他確定多少會跟你說2817:05蔣你有拿過嗎?2917:06陳有啊3017:06陳一次3117:06蔣是喔3217:06 陳恩 3317:06蔣嗯3417:07陳先跟你說怕到時候太臨時你不方便3517:07蔣在外面嗎3617:07陳我嗎3717:07蔣對3817:07陳我在我家外面3917:08蔣我說拿的時候在那4017:08陳你家4117:08蔣家中嗎4217:09陳上次拿2000我朋友錢不夠我幫他湊到2000拿的4317:09陳你剛好在煮火鍋4417:09蔣是喔4517:09陳嗯4617:13陳所以你方便嗎4717:13陳不方便我就跟我朋友說一下4817:13蔣方便4917:13 陳恩恩 時間確定我會提前跟你說5017:14蔣嗯5117:20陳還是我先去找你5217:20陳給妳爽一下哈哈5317:27世你好,我是聊天室Hi現可幫的朋友,你剛要我在SK家你談事情5417:31蔣你也好,請你不要告訴Hi現可幫我這個SK帳號,我打算他今天還我錢後LINE封鎖他,你今後有事找我用SK聯絡我。5517:31蔣要等一下5617:33陳大概幾點我抓時間過去5717:34蔣你要怎么讓我爽哈哈哈哈哈5817:35 陳吹 5917:36陳啊世你怎麼要封鎖他,聽他說你前幾天已經封鎖他,聯絡不到你6017:36蔣好喔6117:36陳嗯6217:36蔣公尺的大6:306317:37蔣按錯6417:37蔣是6:306517:37陳那我6:30出發6617:37蔣嗯嗯6717:37陳然後等我朋友在拿錢給妳6817:38陳我沒讓他知道你家在哪6917:38陳跟他約捷運站等的7017:38蔣嗯7117:38陳這樣你比較安心吧7217:39陳我出發前會通知你一聲7317:41蔣他信用差會說話騙人,他又敢在聊天室公開販賣執煙,我不敢也不想與他來往,今天是他主動要還我錢,才重新讓他加我的賴,以便暫時聯絡聲請人對「世宗陳」陳述證人是主動要還錢,與編號3所示實際狀況不符7417:44世他不只在網路上賣,聯手機APP也有賣,我有勸他不要這樣公開賣,他說不公開會沒人知道找他買,他還你錢了嗎?7517:44蔣手機App?也在賣?7617:45世是男同志網路交友7717:46蔣你怎知道?7817:47世我一年前在這網站認識他的7917:47蔣喔,了解8017:49世我有勸他不要這樣公開賣,他說不公開會沒人知道找他買,對了,他還你錢了嗎?8117:56蔣沒有,他說身上現金都用在拿貨,現身上只有執煙,原本他要用2000執煙的量給我,來抵欠款,我因心臟疾病不敢再用了,所以我不要東西,要現金補上不夠租金8217:56蔣原本五號要付租金,今天已經13號了,房東也來電催繳了8317:58世他可能要東西售出才有現金還你了8418:00蔣對阿,他說晚上有人要和人交易,他說那人約市區內,所以要先來我家。8518:01世1.他要先去你家,會不會約人到你家交易,利用你家做生意8618:01蔣不會,我有先聲明不准約人到我家及住家附近交易8718:05陳我等等出門大概到了是6.308818:05陳OK嗎8918:06蔣現在可以出門了9018:06陳好9118:06蔣嗯9218:11蔣他是今下午用LINE說上次朋友託他買,買什麼說的不清楚,我才想到上次有來買犀立士壯陽藥,好像買壯陽藥丟臉,他不敢打出犀立士字出來編號17陳禹叡已表示另有犀利士可販售,顯見陳禹叡與聲請人所談之內容並非犀利士,亦無不敢打出之問題。9318:11蔣上次他原先不夠錢給我9418:13世我上次給他2500怎會不夠,你給的藥品是真的又比藥局賣的便宜,所以還要購買一瓶9518:13蔣我不知他怎麼搞的,你今後不要再找他幫你買,因為犀立士是藥品,我不能販售,我直接給藥品公司地址,介紹許藥師給你認識,你就直接找他買。若聲請人與證人所商談之內容為犀利士交易,聲請人亦大可介紹藥師給證人即可,而非如編號117所示要證人「上去拿」9618:13蔣我會先打電話知會許藥師9718:23世好喔,麻煩你了9818:25蔣地址:高雄市○○路00巷0號。信益藥品公司許藥師9918:26世收到,價錢一樣嗎?10018:27蔣應該一樣,不會更貴,你直接找他購買喔10118:29世好,感謝你,我等等就會去10218:29蔣嗯,掰掰10318:30世8810418:34陳直接上去嗎10518:35蔣對10618:35陳好10718:36陳到了證人第一次進入聲請人住處(見訴字卷第240頁)10820:36蔣你真的是詐騙份子,去死10921:13陳我來了11021:13陳我沒騙你11121:14蔣錢呢11221:14陳路上11321:14蔣嗯11421:19陳在五分鐘到11521:24陳到了11621:26陳好了跟我說11721:26蔣上來拿11821:26陳在門口了證人第二次進入聲請人住處(見訴字卷第241頁)11921:41蔣嗨,在嗎?12021:41世請問什麼事?12121:43蔣被他騙了他,他跑掉了,沒還我錢,被耍了12221:43世是喔,他怎騙?12321:45蔣他晚上來我家在分裝他的東西,我都與他沒互動12421:45蔣第一次他說有事外出,我怕他都跑走,要求他留下一點執煙做抵押。12521:46世是喔12621:48蔣第二次他要拿走抵押東西,他說沒東西怎麼能交易,強行取走,他說交易完會來找我還我錢與編號117所示內容不符12721:49世他沒去找你嗎12821:51蔣他沒還我錢,LINE也不回,沒消息了,我有被他騙了,詐騙集團12921:52世我遇到他會勸他還你錢13022:26蔣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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