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明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周明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予以羈押,並於104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嗣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6月,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
105年1月27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7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