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聲請人 張林阿 月相對人 楊素茹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有明文規定,查本件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關於其金額之記載,有阿拉伯數字「NT$:590000」及國字「新台幣伍拾柒萬元整」之記載,二者金額之記載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一併陳明。另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票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發票日之記載無效,該票據即未完成發票行為,自屬無效票據。查本件聲請中票號WG0000000之本票,依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所示,發票人於民國00年出生,則發票人顯無可能於民國10年發票,該票據發票日之記載無效,應屬無效票據,故聲請人就該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據以聲請部份,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21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10月29日370,000元110年3月29日110年3月29日WG0000000002109年10月13日315,000元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0日WG0000000003109年10月16日430,000元110年4月23日110年4月23日WG0000000004110年1月26日535,000元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WG0000000005109年10月19日212,000元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WG0000000006109年11月2日425,000元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WG0000000007109年10月22日215,00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WG0000000008109年11月5日315,00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WG0000000009109年4月30日315,00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WG0000000010110年2月1日570,000元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WG0000000011109年12月14日750,000元110年5月14日110年5月14日WG0000000012110年8月11日2,450,000元110年10月10日110年10月10日WG0000000013110年8月11日2,450,000元110年10月31日110年10月31日WG0000000014110年9月6日1,400,000元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WG0000000015110年9月27日800,000元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9日WG0000000016110年9月7日1,400,000元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WG0000000017110年9月27日800,000元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13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