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上訴人即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長志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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